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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作者:办公室    来源:济南市政府    点击:    时间:2008-11-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发展,保证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一)学前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依托社区,逐步建立以省级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学前教育发展具体目标。到2012年,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87%以上。学前1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

  2、全市省级示范园、一类园、二类园分别达到幼儿园总数的5%、10%、15%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公办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所有村办幼儿园均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3、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水平,其中,城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以上;农村专任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明确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分工

  学前教育继续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政府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调整及各类幼儿园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开展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二)教育部门管理职责。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园长、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园所的审批注册工作;重点抓好示范、骨干幼儿园建设。

  (三)其他部门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人事(编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卫生、民政、总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管理

  (一)继续重视和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制须按照国家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保证改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二)严格办园资格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并按规定定期复审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办园资质。

  (三)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布局调整。要本着“就近入园、扩大规模、有利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镇村规划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乡镇驻地村的村办幼儿园原则上并入乡镇中心幼儿园,扩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规模。规模较大的村要单独举办幼儿园,规模较小的村可就近联合办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四)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组织年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联合执法逐步消除无证幼儿园,引导主办单位和主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质。

  (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六)禁止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开设各种收费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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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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