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管理 | 课改 | 活动 | 教研 | 保健 | 家园 | 名园 | 名师 | 法规 | 随笔 | 文学 | 专题 | 图片 | 下载 | 商城 | 论坛 | 博客
 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学前教育网 >> 教育管理 >> 管理之窗 >> 正文
济南市清理整顿无证开办幼儿园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通报

作者:办公室    来源:济南市教育局    点击:    时间:2008-11-28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

  7月22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成员单位会议,就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整顿无证开办幼儿园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会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政府及部门配合支持,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工作富有成效。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均成立了由分管县区长为组长,由教育、民政、公安、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为有效开展清理整顿提供了组织保证。各部门分工合作,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专项工作档案。

  二、截止到9月底前,全市共排查出无证幼儿园805处。其中,单位办和村办园339处,个体办园466处。这些幼儿园,大多存在办园条件简陋、师资配备不达标、教育保育活动不规范、租房办园、住宅办园、规模小、安全隐患大等问题。排查过程中,据情分三类予以处理。

  对200处(占排查总数的25%)符合和基本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主办单位(主办人)书面申请,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受理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注册手续。其中部分偏远山区,幼儿数量偏少,受条件限制难以达到独立办园的标准要求而又不宜撤并的村办幼儿园,建议由当地政府协调村委,将其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附设园或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园统一管理,以保证适龄幼儿入园。

  确定339处(42%)为限期整改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按时落实整改要求,之后,按程序受理其申办材料,在乡镇(街道)初审的基础上委托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或同意获否决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对266处(33%)园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师资等方面明显不具备省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的幼儿园,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园。如果这类幼儿园符合教育规划,主办者有积极性,须在停业的前提下采取改造、扩建等措施,待整改后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园申请,经审查达到省颁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的,予以注册后,准予重新招生。

  济南时报10月14日用两个整版,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市内四区373处注册幼儿园名单。另外,要求其他县(市)区利用当地报纸媒体,向社会公示注册的幼儿园名单,并提醒家长送孩子入托时,注意查看幼儿园办园资质,选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正规幼儿园。

  三、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按照《清理整顿无证开办幼儿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治理无证举办幼儿园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监管,健全幼儿园年审、评估等制度。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幼儿园教育管理的法规、政策,做好思想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地发展。另外,要通过不同形式,提醒家长送孩子入托时注意查看幼儿园是否具备办园资质,要选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正规幼儿园。

  清理整顿无证开办幼儿园转入第二阶段,各地要认真做好幼儿园整改后的复检工作,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务使清理整顿工作真正抓出成效。要加强对辖区内已取得办园许可资质的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引导幼儿园举办者端正办园思想,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树立品牌,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要注意做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下学期入园事宜和这些幼儿园中合格幼儿教师的安置协调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编辑:鲁燕
写进博客】【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山东学前教育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站稿件以原创为主,基本来自山东省各地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其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山东学前教育网和作者本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来源于外省市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山东学前教育网联系。







    ·










    主管: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山东省教学研究室
    主办:山东省教育学会学前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山东学前教育网 @ 版权所有 2006-2010
    鲁ICP备05043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