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管理 | 课改 | 活动 | 教研 | 保健 | 家园 | 名园 | 名师 | 法规 | 随笔 | 文学 | 专题 | 图片 | 下载 | 商城 | 论坛 | 博客
 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学前教育网 >> 教育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幼儿园工作规程

作者:国家教育委员会    来源:教育部    点击:    时间:2002-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1] [2] [3] [4] 下一页

编辑:张国庆
写进博客】【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山东学前教育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站稿件以原创为主,基本来自山东省各地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其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山东学前教育网和作者本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来源于外省市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山东学前教育网联系。







    ·










    主管: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山东省教学研究室
    主办:山东省教育学会学前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山东学前教育网 @ 版权所有 2006-2010
    鲁ICP备05043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