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管理 | 课改 | 活动 | 教研 | 保健 | 家园 | 名园 | 名师 | 法规 | 随笔 | 文学 | 专题 | 图片 | 下载 | 商城 | 论坛 | 博客
 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学前教育网 >> 教育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儿童权利公约

作者:联合国    来源: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点击:    时间:2002-12-20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
  1.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4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5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个别地区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家族或社区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帮助儿童先例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第6条
  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编辑:张国庆
写进博客】【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山东学前教育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站稿件以原创为主,基本来自山东省各地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其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山东学前教育网和作者本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来源于外省市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源:山东学前教育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山东学前教育网联系。







    ·










    主管: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山东省教学研究室
    主办:山东省教育学会学前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山东学前教育网 @ 版权所有 2006-2010
    鲁ICP备05043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