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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00号
作者:山东省教育厅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点击:    时间:2003-11-2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卫生厅、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编办、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编办 省妇儿工委 省妇联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其他农村地区学前一年教育已基本普及。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70%以上。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国布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4、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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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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