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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对幼儿园进行全面普查并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作者:枣教办发〔2005〕…    来源:枣庄市教育局    点击:    时间:2005-4-11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决定对我市辖区内举办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普查并重新登记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的范围
  1、凡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含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2、1992—2003年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均应到原登记注册机关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如有更名、搬迁、合并、停办等须到现所辖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拟举办幼儿园的应先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生。

  二、登记注册和管理
  1、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举办的幼儿园及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农村,驻在地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并负责辖区内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的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常规管理。
  3、登记注册机关应将登记注册的情况和结果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登记注册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先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4、具备枣庄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附件)。曾登记注册并已取得类别的城市幼儿园及农村辖区内厂矿企事业、部队、社会团体举办的幼儿园还须符合《枣庄市城镇幼儿园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农村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还须符合《枣庄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枣庄市农村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条件。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须符合《枣庄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的场地证明;
  6、符合法规的拟办园章程和发展规划;
  7、注册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由区、市教育局按原山东省教育委员监制《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表样自行印制)。
  3、登记注册机关在接到申请的3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今年全市幼儿园普查并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应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区(市)要将确认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名单发文公布,并于8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全市确认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名单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六、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
  每年6月至--7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山东省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书》。

  七、登记注册工作的领导管理
  1、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经常性工作,每年要进行年审,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登记注册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
  2、凡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检查指导、督导评估,以及对园长、教师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等。

  附件:枣庄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3月4日印发


  附件:枣庄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厨房、传达室等。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2平方米。
  5、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不少于生均4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不少于3件以上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6、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保温桶、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5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电视机、录音机、幻灯机、风琴或钢琴等)。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8、有夏季防暑冬季取暖实施。

  二、人员配备
  9、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4-1∶5。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1、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
  12、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13、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5、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6、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幼儿园聘用教师工资城市与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相当,农村为当地农民收入的1.8倍。
  17、幼儿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规模、招生和编班
  18、幼儿园设计规模原则上为3个班及以上,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9、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20、编班人数: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21、幼儿园按年龄分班,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岁。混合班按年龄分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2、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3、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主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幼儿园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园长和教师。
  24、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5、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严禁克扣幼儿伙食,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7、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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