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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枣教发〔2005〕15…    来源:枣庄市教育局    点击:    时间:2005-4-11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枣矿集团教培部:

  为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现将《枣庄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市)实际,认真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2日


  枣庄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秩序,确保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及教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第三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幼儿园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园长(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专职或兼职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队伍,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用电、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格审查,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幼儿园基础设施、设备、玩教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教职员工和幼儿实施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第五条 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实施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教职员工和幼儿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以及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幼儿园活动安全教育、 防触电、防溺水教育及各类生活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安全教育以幼儿为主,让幼儿了解在园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知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悉常用的报警、救助电话以及日常安全标记,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幼儿进行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九条 幼儿园要针对幼儿特点,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并通过游戏、教育教学、生活活动等形式,采取易于幼儿接受的方法,自然渗透安全教育,防止教育形式的成人化。 
  第十条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应当注重幼儿的心理素质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帮助幼儿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幼儿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园长必须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安全教育知识和要求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教职员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
  第十二条 要加强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安全工作的责任感,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幼儿自救自护的方法,能够识别幼儿心理疾病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引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安全知识,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实施幼儿园和家庭的同步教育。

  第三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园舍和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和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聘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对其任职资格的规定,并按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岗位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七条 幼儿园编班和班额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管理。坚持门卫值班制度,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按规定时间待幼儿入园离园后,大门封闭管理,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外来人员要求进园者,门卫要详细了解情况,并履行来访登记手续,须报经园长允许后方可准许入园。
  第十九条 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幼儿园主办单位和幼儿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对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驾驶员必须是专业司机,要按车辆定员标准安排幼儿乘车,途中要有专人负责幼儿上下车及乘车安全。禁止用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幼儿,禁止非专业人员驾驶园车。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照和技术不良的司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用电安全及电器设备的管理。电源电线配置安装要规范,电器开关要安装在幼儿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超负荷用电,对电器设备和用电线路要定期检修,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幼儿园房舍、设施的管理。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多功能室(多媒体教室)、门窗、楼梯等设计、建筑均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幼儿活动和使用,严禁使用危及幼儿安全的装饰材料。要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设施。要确保活动室、盥洗室、寝室、多功能室(多媒体教室)餐厅等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人员会操作和使用消防设施,下班前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医务人员要不断增强医疗保健意识,提高突发病情、意外伤害事故等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或意外伤害事故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迅速送医院救治,同时要报告园长并通知幼儿家长。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卫生室和卫生药品的管理。卫生室内的药品、消毒物品、医疗器械等应分类登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药品、卫生用品。对于含有危害幼儿身体健康成分的有毒药品(如灭蝇蚊虫药、灭鼠药等),要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在活动室、寝室使用有毒药物时,必须在幼儿离园以后,并及时清理、通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卫生室和药品间。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拿不到的位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幼儿口服药管理。幼儿自带口服药要有医务人员或医务人员指定的专人负责给幼儿服用,在给幼儿服药时须仔细核对姓名、药名、剂量,避免误服或过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采购食品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幼儿营养需要。采购主要食品原料固定采购渠道,并与供货商签订安全供货合同。严把食品采购关,不准购买腐烂、变质的食品。购进食品、肉、蛋、蔬菜、水果等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及供货商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食品保期证明。存放食品的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进入食品加工间和操作间。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存放食品的仓库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定,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幼儿所用餐点奶等每天都要留样备检,样品要标明留存具体时间。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交接班等环节的管理。保教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幼儿,作好记录,并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家长要按幼儿园的规定将幼儿送至或接出本班教室并直接与值班教师交接,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接送幼儿,原则上不允许非幼儿家长接送幼儿,特殊情况委托他人接送幼儿必须由家长事前说明或电话通知教师,并提供凭证。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窃、火警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幼儿晨检、午检的管理。医务人员要做好晨检(不就餐、不在园午睡的幼儿园还要做好下午入园检查)工作,对患传染病如红眼、肝炎、麻疹、腮腺炎等疾病的幼儿暂时不准接收入园,待康复后持有关医院证明方可再入园。保教人员应对幼儿进行全天观察,发现幼儿身体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告知家长。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幼儿睡眠的管理。午(晚)睡值班人员要照顾好幼儿睡眠,及时发现并纠正幼儿不正确的睡眠姿势,及时提醒幼儿大小便,根据季节、气候、温度变化及时调节睡眠室的温度、增减被褥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幼儿饮水就餐的管理。要保证幼儿按需饮水,水温要适宜;指导幼儿正确使用餐具,教育幼儿不挑食,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大型玩教具的安全管理。幼儿园不得购置、使用含有毒物质、不安全及不合格的玩教具。玩教具要适合幼儿年龄特点,放置合理、安装牢固安全。要经常对玩教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体育器材要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幼儿一日活动管理。幼儿一日活动各环节都应在保教及有关人员的视线内。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严防幼儿私自离开班级。教育幼儿互助友爱,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保教人员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等放进耳、鼻、口中。体育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及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体育活动前要按照体育活动规程和要求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告诉幼儿安全注意事项。要检查器械,确保活动器械的完好率。要加强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备的防护设备,保证足够的保教人员在场,避免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和幼儿外出活动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大型社会活动,园长有权拒绝任何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活动。根据教学活动需要组织幼儿参观、远足等活动,必须首先排查出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上报主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园长或副园长领队,随队的保教人员充足,外出活动前必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前后均要清点人数,随队医务人员应备药箱。幼儿乘车或徒步外出活动前,园长及有关人员要对拟乘车辆安全情况、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车辆情况、车辆行驶或徒步行走所经途中的路况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保途中和活动过程幼儿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按照枣教发〔2003〕66号文件《枣庄市教育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园长及全体工作人员均要熟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程序,并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和幼儿园园长要签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对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大督查力度,班级每天一查,全园每周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复查。自查和复查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幼儿园及主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幼儿园及主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就幼儿园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落实到人,定期督查,限期解决。
  第四十条 建立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凡幼儿园组织的演出、郊游、社会公益活动等,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事前报经主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幼儿园在园外组织各种大型活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幼儿园 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主办单位、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 并每隔6小时汇报一次事故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在3日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幼儿园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活动秩序。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要把幼儿园安全工作列入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单位、幼儿园领导考核及幼儿园工作目标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当年发生责任事故的幼儿园或个人取消本年度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并按事故性质造成后果影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幼儿园类别、三年内不得晋升类别处分。对于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托儿所及招收0-6周岁婴幼儿的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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