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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6]13号
作者:山东省教育厅    文章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7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学用书的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4号)精神,现就幼儿园教学用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幼儿园教学用书的管理实行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列入由省教育厅编制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用书目录》,其中幼儿园教学用书指教师教学用书,下同),供各地选用。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公布或推荐面向全省的幼儿园教学用书。幼儿园不得选用未列入《用书目录》的教学用书。

  二、省教育厅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幼儿园教学用书。编写幼儿园教学用书必须向省教育厅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通过核准编写的幼儿园教学用书须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列入《用书目录》。

  三、教材审定委员会对省外出版制作并申请在我省幼儿园使用的教学用书实行审查制度,未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不得面向我省幼儿园发行。

  四、鉴于目前各地幼儿园普遍存在的使用幼儿教材过多过滥的现状,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中“幼儿园应使用全国或省统编的幼儿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的规定及现行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有关要求,各地各幼儿园可本着不增加幼儿及家长负担和自愿的原则,提倡选用与《用书目录》公布的幼儿园教学用书相配套的幼儿活动材料,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幼儿园教学用书及相关活动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幼儿园评优表彰及幼儿园分类评估等活动。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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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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