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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胶南市委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3月4日)
作者:中共胶南市委胶南…    文章来源: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31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胶南市委、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南发〔2005〕21号),现就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2006年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城乡统筹、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引导农民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良好开局。
  一、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按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壮大林果、蔬菜、水产、畜牧、茶叶、花卉等特色产业。抓好高产优质高效粮食示范区建设,选择无公害蔬菜、优质果品、茶叶种植、海珍品养殖、畜牧养殖等5处农业园区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扶持、保护农业品牌,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申报,扩大优势农产品对外出口。对当年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青岛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市财政分别奖励所在镇或企业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新认证的有机产品基地,市财政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农业主管部门新认证的绿色产品基地、无公害产品基地,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不重复奖励)。
  (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大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引进力度。市政府每年选择一批以本地农副产品为原料或本地建有生产基地的龙头企业,列入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享受骨干企业奖励政策,实行动态管理。鼓励龙头企业培训引导农民建立标准化、无公害生产基地。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龙头)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大力发展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围绕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农民增收。有条件的镇也要拿出一定资金,培植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四)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南政发[2006]12号文件,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在6处镇驻地和20个中心村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连锁超市,形成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成280处连锁化“农家店”。鼓励商业组织依托连锁超市发展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收购农产品。
  (五)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市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实施“种苗良种工程”,在西部镇启动建设花生良种繁育推广基地。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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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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