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体制 1、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推行多元化办园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村集体办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1)学前三年入园目标。学前一年在幼儿入园率达到100%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入园水平,到2010年,全市学前第二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 50%以上乡镇能为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幼儿园建设目标。到2007年底,各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实验幼儿园,未建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3)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到2008年,全市幼儿园园长普遍轮训一遍,启动名园长、骨干教师建设工程,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区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协调机制,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的统筹、指导和布局调整工作,举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管理,举办好中心幼儿园,支持、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划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骨干教师及一类以上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区教育局负责教师及一类以下幼儿园园长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办)教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对幼儿园与幼儿教师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学前教育工作。
二、科学布局,依法办园 3、幼儿园的设置。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设置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在城市举办幼儿园,必须根据城市城建规划和城市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在农村举办幼儿园,必须依照所在乡镇的布局规划设置;学校附设幼儿园必须是三年制,按照幼儿年龄和规定班额进行编班,设置数量相等的小、中、大平行班。 4、农村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农村幼儿园的布局调整要参照小学布局规划的相关规定,统一划片入园,统一进行管理,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学校附设”的原则,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合格校舍,必须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除山区乡镇外,规模达不到60人的幼儿园不再保留。 5、实行幼儿园审批注册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 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 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幼儿园,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 筹设工作结束后,再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建筑质检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对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无论是否提交筹设申请,都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实地验收后予以批准。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办园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办园许可证》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专用票据。 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擅自举办的,由教育、卫生、民政、物价、公安和当地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 6、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审批部门每年对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予以公告。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