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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莱政办发〔2006〕47号
作者:莱芜市人民政府办…    来源: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时间:2006-10-27

  三、增加投入,加快建设
  7、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乡镇(街道办)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建设和乡镇(街道办)及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的发放。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
  8、加快幼儿园建设。各区(高新区、泰钢工业园)及未建设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在乡镇(街道办)整体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建设和发展好村办幼儿园。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城市新建居民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农村旧村改造或新村建设,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幼儿园。
  9、积极创建示范性幼儿园。各级各类幼儿园应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努力提高保教质量,争创示范性幼儿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层次和水平。

  四、优化结构,保障待遇
  10、配备足额教师。按照省有关规定,城市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0-15,农村幼儿园师幼比例为1:15-20。政府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规定,配足公办幼儿教师。
  11、优化教师结构。要做好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工作,对年满50周岁的幼儿教师做好离岗工作,新聘任的幼儿教师应坚持年轻化,幼师专业毕业,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12、保障教师待遇。要切实保障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要高于莱芜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有所提高。政府办园中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按照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办园和村(居)民委员会办园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从幼儿园收费中解决一部分,政府财政补助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村(居)民委员会也可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由举办者自筹。
非公办幼儿教师在资格认定、表彰奖励、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13、办理养老保险。幼儿园要为在职在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幼儿教师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按照单位、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缴纳。各区、各乡镇(街道办)要妥善解决好幼儿教师的退休退养待遇问题。

  五、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14、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和教师均实行聘任制,教师一年一聘,园长三年一聘。因布局调整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后可到幼儿园任教。
  15、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幼儿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园长的培训和教师的培养,逐步提高幼儿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16、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尊重和爱护儿童,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和分班年龄,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
  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1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莱价字[2005]3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禁止一切乱收费。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8、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幼儿园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幼儿园安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莱芜军分区。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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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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