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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我委《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87)教高三字014号]和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87)教审字008号]下发后,很多省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取得了成效。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当前社会力量办学中存在的管理体制、跨省(市)设分校招生和学历文凭等问题明确如下,望按照执行。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社会力量办学属地方教育事业,主要应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除外,下同)或教学管理机构,均须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办学,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这类学校。
 
  二、关于跨省(市)设分校招生问题
 
  前一个时期,一些社会力量举办了在一地设总校、由总校或总校主办单位自行批准跨省(市)设置分校的“学院”或“大学”,并自行决定在各地招生。几年来办学情况表明,这种自成体系、脱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办学形式,存在较多弊端。有的已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办学质量的监督,搞好教学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今后,不能再举办和审批跨省(市)设分校招生的学校。对已经举办了分校或其他教学管理机构的学校要进行整顿:分校或其他教学管理机构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成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分校或教学管理机构与“总校”是平等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他们之间可采用联合办学的方式,加强教学业务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社会力量及其所办学校无权批准建立分校或教学管理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出明文规定,通知那些在本地区设置的分校或教学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情况,予以整顿、停办、直至取缔。  
 
  三、关于学历文凭问题
 
  前几年,有的学校未经教育部门许可,擅自向学员许诺了文凭,而且还作了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许多其他许诺,现学员已经或即将结束学习,要求政府承认其学历和给他们分配工作。这类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应当指出,学历文凭是国家教育水平的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规格和质量,不能搞滥。这些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依照这些法规举办的各类学校或其他教学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违反规定办学,出了问题的,谁作了许诺,由谁负责;该负法律责任的,应负法律责任。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希望各地进一步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工作日程,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实和加强管理力量,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措施,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编辑: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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