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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作者:左瑞勇    文章来源:重庆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4

  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建立健全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虽然我国现有的有关政策法规已经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但具体到幼儿教育领域,在很多方面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如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培训进修等方面,尚不能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这种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的缺失已经对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形成重大障碍。下面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健全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一、严格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从业标准),强化幼儿教师的专业特性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教授曾指出,社会职业有一条铁的规律,即只有专业化才有社会地位,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一种职业是人人可以担任的,则在社会上是没有地位的。教师如果没有社会地位,教师的职业不被社会尊重,那么这个社会的教育大厦就会倒塌,这个社会也不会进步。①这里,顾教授强调了专业化对教师专业地位、社会地位的影响。显然,专业化是靠专业标准或从业标准衡量和体现的。有没有标准和有什么样的从业标准是教师职业专业地位高低的指示器。

  从学术标准来衡量,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所有教师都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但事实上,在我国,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远不如医生、律师等职业,幼儿教师尤其突出。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幼儿教师没有明确、严格的从业标准,使幼儿教师队伍鱼龙混杂;近年来,幼教体制改革又导致大量合格或优秀师资流失,相应地大量低素质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大大降低了幼儿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弱化了幼儿教师的专业特性,使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幼儿教师被社会上一些人称为“高级保姆”,反映了人们对幼儿教师职业的不可替代性表示怀疑。因此,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制定严格的幼儿教师从业标准,强化幼儿教师的专业特性,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策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在逐步推行幼儿教师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层次分明、逐级上升的专业化标准,一方面,改变社会上“什么人都可以当幼儿教师”的陈旧观念,提高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使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有目的、自觉地从较低水平向较高水平发展。

  二、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制度,强化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

  职业内部有无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的规范与制度,是该职业有无严格的从业标准的一个基本表现。我国幼儿教师并非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的规范和制度,只是长期以来,因种种原因,这套规范和制度很不健全和完善,从而使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较其他教师群体相对较弱。

  首先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来看,我国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职称评定体系,而是与中小学混在一起,使用的是中小学的职称等级和标准。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编制中不包括幼儿园教师。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职称评定中对幼儿园教师的排斥现象。时至今日,仍有大量的幼儿教师未能参加职称评定。这就难怪有人不把幼儿教师当教师看了,甚至连幼儿教师自己都开始怀疑起这份职业的专业性。

  其次从资格认定来看,目前幼儿教师的资格认定远不如其他教师严格和规范,一些私立幼儿园教师甚至没有任何资格证书,不可避免地使大量低素质人员甚至非专业人员进入幼儿教师队伍。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有其独特的规律和法则,幼儿教师职业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理应从政策层面健全和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至少应该在制定幼儿教师从业标准的基础上,将幼儿教师在编制、职称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单列,以强化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

  三、构建一体化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体系,实现幼儿教师可持续的专业发展

  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是终身的、可持续的专业发展,这意味着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同等重要,二者应该是一体化的有机整体,而不应该是各自为政的两套体系。以前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对职后培训重视不够;现在虽然也开始重视职后培训,但与职前培养常常是脱节甚至是断裂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必须从政策、制度层面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体系,促成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有效对接。

  从本质上说,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体系。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应该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职前培养、入职教育、职后提高的一体化,即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意味着各种幼儿教师教育机构必须进行整合归并,最终过渡到由大学统一来完成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二是幼儿教师教育与中小学教师教育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有助于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同一平台上获得专业发展,改变长期以来人们把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专业发展上区别对待的错误观念,缩小由此形成的二者在专业发展上的差距。三是幼儿教育理论研究与幼儿教育实践的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意味着幼儿教师教育机构与托幼机构的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二者的沟通、合作、交流与碰撞,将极大地提高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整体质量与效益。

  四、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该说,以上所讲的几个问题都是与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政策和制度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到真正的解决,相应的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能否真正得以完善、贯彻和推行,还有赖于能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没有立法保障的情况下,一切政策、制度都可能仅仅是一纸空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在改革中不断发展,逐渐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先后颁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幼教法规性文件就是重要的表现和标志。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法》,相对其他学段而言,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明显较低。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严重滑坡,以及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存在的种种障碍和问题,其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无疑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保障的缺失。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及有识之士都在大声疾呼: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这种呼声已成为近几年两会代表议论的热点。

  教师作为影响儿童发展的“重要他人”,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的质量,关系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政府在教师发展问题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和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这一点早已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在这方面美国最具有代表性。近年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美国以立法形式大力提高对幼儿教师的资质要求,高度重视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努力改善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政府在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责得到了最充分的发挥和体现。如《提前开始法》2003年修订案规定,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要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的学位。《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对学前教育者的专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学前教师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申请、授权、拨款、职责、活动方案设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2002财政年度在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上的预算是30亿美元,2003财政年度则高达40亿美元。②

  美国在学前教育领域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加快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的《学前教育法》主要应在两个方面提升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一是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一是确保国家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对幼儿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身份与地位、职称与资格、聘任与考核、权利与义务、工资与福利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总之,学前教育立法是稳定幼儿教师队伍、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最后屏障,也是最可靠、最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①刘微:《教师专业化: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潮流》,《中国教育报》2002-1-3(4)。
  ②沙莉等:《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2007(2)。

  (本文发表于《幼教园地》2007年第十一期,本站获得电子版发布授权,其他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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