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深化农村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一)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农村人口大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决定着整个学前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对于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的整体素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提出本地区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山东建设教育强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布局,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结合我省实际,到2012年,全省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
——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基本满足农村3-5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要,到2012年,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以上,其中,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公办省级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所有村办幼儿园(班)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到2012年,农村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持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率达到80%以上。
——一类及以上幼儿园都要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试验,有条件的要开展早期儿童特殊教育试验。提供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继续加大幼儿园布局调整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乡镇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布局。农村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三)合理确定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农村幼儿园一般按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建设,形成一个乡镇(街道)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个幼儿园和教学点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中心幼儿园要为全日制,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偏远山区、湖区可在小学附设幼儿班。
三、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机制
(一)农村学前教育实行县、乡两级共管,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要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学前三年普及率、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和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大督导、评估力度,促其落实。
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
(二)加强对农村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要将聘任幼儿教师资格、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内容一并纳入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三)充分发挥县级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转制和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园所保教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鼓励支持学校举办附设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要坚持“园舍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要逐步取消学前班和混合班。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要逐步向招收学前三年儿童的完全性幼儿园过渡。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暂时性闲置的幼儿园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本区域3岁以下儿童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
(六)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逐步形成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办园。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办园条件,可批准举办幼儿园。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